最近法務部發了篇新聞稿,實在讓人覺又氣又好笑: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7408&ctNode=27518&mp=001
法務部從未承諾近期將提出同性婚姻法案103/11/26
有關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本(26)日前來抗議法務部未依承諾提出「婚姻平權對案」云云,與事實不符,特說明如下:
關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議題,涉及婚姻、收養、繼承,以及其他如人工生殖、賦稅等相關法規,所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且綜觀世界2百多個國家,目前僅有16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亞洲國家則沒有此類法制規範,顯見此一議題在世界各國仍存有極大不同意見。因此,不是未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就是違反人權。
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3年10月16日舉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中,本部陳政務次長明堂係說明「保障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之法制化,牽涉到的範圍確實太廣,並不是單純修改民法婚姻之『男女』、『夫妻』、『父母』等規定而已,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權益及保障,…,我們是認為能不能在現行架構之下,由各部會集思廣益,我們也歡迎贊同者把相關意見先逐步修改,也許在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我們再做整體的探討,對於國內的人權、兒童保障會比較理想,也不會對法制影響衝擊過大,對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同志的保障可以取得最佳的處理…』,當時主席尤委員美女遂要求「…請在2個月內把你們認為應該怎麼走的方法拿出來…」,本部陳政務次長明堂則回應:「3個月」,此係指提出政策方向而言,並未承諾提出任何具體法案。惟該次公聽會結束前,主席尤委員美女卻要求法務部在2個月內提出相關法案。因此,所謂「提出相關法案」,乃尤美女委員片面的表示,況且公聽會紀錄並無拘束行政機關效力,在社會各界、機關間尚有重大歧見的這個時候,豈能強要法務部貿然提出不成熟且有爭議的法案?社會大眾能夠接受嗎?
另本部法律事務司林司長秀蓮於103年11月19日記者茶敘時表示同性婚姻法制化在臺灣仍具爭議性,目前並非同性婚姻法制化之適當時機,應先瞭解民意趨向後再制定相關法律,僅在表示此亦為可能的方法之一,並未違反本部於103年10月16日公聽會上所表示之意見。
法務部呼籲推動同性伴侶的團體成員,能平心靜氣針對社會現況與斟酌不同意見人民的觀點,提出具體性、逐步性、可能性的意見,共同研議可行的作法,而不是一昧地指摘法務部或政府機關忽視或延宕同志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