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從法務部看新聞稿看我國婚姻平權立法的偽善

最近法務部發了篇新聞稿,實在讓人覺又氣又好笑: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7408&ctNode=27518&mp=001

法務部從未承諾近期將提出同性婚姻法案103/11/26
有關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本(26)日前來抗議法務部未依承諾提出「婚姻平權對案」云云,與事實不符,特說明如下:
  關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議題,涉及婚姻、收養、繼承,以及其他如人工生殖、賦稅等相關法規,所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且綜觀世界2百多個國家,目前僅有16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亞洲國家則沒有此類法制規範,顯見此一議題在世界各國仍存有極大不同意見。因此,不是未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就是違反人權。
  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3年10月16日舉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中,本部陳政務次長明堂係說明「保障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之法制化,牽涉到的範圍確實太廣,並不是單純修改民法婚姻之『男女』、『夫妻』、『父母』等規定而已,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權益及保障,…,我們是認為能不能在現行架構之下,由各部會集思廣益,我們也歡迎贊同者把相關意見先逐步修改,也許在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我們再做整體的探討,對於國內的人權、兒童保障會比較理想,也不會對法制影響衝擊過大,對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同志的保障可以取得最佳的處理…』,當時主席尤委員美女遂要求「…請在2個月內把你們認為應該怎麼走的方法拿出來…」,本部陳政務次長明堂則回應:「3個月」,此係指提出政策方向而言,並未承諾提出任何具體法案。惟該次公聽會結束前,主席尤委員美女卻要求法務部在2個月內提出相關法案。因此,所謂「提出相關法案」,乃尤美女委員片面的表示,況且公聽會紀錄並無拘束行政機關效力,在社會各界、機關間尚有重大歧見的這個時候,豈能強要法務部貿然提出不成熟且有爭議的法案?社會大眾能夠接受嗎?
  另本部法律事務司林司長秀蓮於103年11月19日記者茶敘時表示同性婚姻法制化在臺灣仍具爭議性,目前並非同性婚姻法制化之適當時機,應先瞭解民意趨向後再制定相關法律,僅在表示此亦為可能的方法之一,並未違反本部於103年10月16日公聽會上所表示之意見。
  法務部呼籲推動同性伴侶的團體成員,能平心靜氣針對社會現況與斟酌不同意見人民的觀點,提出具體性、逐步性、可能性的意見,共同研議可行的作法,而不是一昧地指摘法務部或政府機關忽視或延宕同志人權。



作為一個政府公開說明新聞稿,這篇顯然不及格,用了嚴厲的措辭跟情緒在公開稿裡頭本來就是種錯誤,顯然不是這個部會都沒有人了,不然就是存心要讓人知道這個部會就是如此低能(到底公務員養成的訓練在做些什麼?)。

關於同性婚姻/婚姻平權的議題,法國司法部長表示,這是在信念上,攸關權利與自由,不因個人喜惡與偏好而左右了政策。讓我們再來看看中華民國法務部的使命是什麼: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我們將總統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讓我國的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今天這樣的聲明稿只顯現法務部無視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要求,只是因為公聽會未對行政機關產生約束效力,但是基於人權兩公約的簽署即表示我國法務部仍有義務去履行公約的內容,同時基於自身的維護人權使命,法務部仍然需要為所有公民的需求作出保障。

婚姻平權推動超過十年以上的歷史,法務部至今仍以涉及層面太廣而遲遲沒有提出相關法案的立法或修法,明顯瀆職跟背棄兩公約所簽定的內容。我們究竟要問法務部:我們自許人權國家的同時,卻說其他亞洲國家沒有相關立法,所以我們也不宜貿然通過相關法案嗎? 但打開亞洲地圖,有半數的國家為性/別保守甚至是對多元性別歧視,當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這麼多年之後,我們僅是對於多元性別說要尊重卻不實質給與平權,這是否表示著我們是個偽善的國家,還是實質地將國民劃分出二等公民的權益/利,這難道不可笑嗎?


我真的不知道法務部憑什麼可以這樣高分貝地公佈這份新聞稿,似乎企圖為自己澄清些什麼,但是卻教人看了覺得這個消極推動人權法案的部會十分糟糕,連財政部在推證所稅都可以說「先求有再求好」,我真不知道法務部怎麼這麼沒有骨氣去推動有益的人權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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